| 国家决定“五年内取消农业税”,是一件前无古人的事。自春秋战国时期延续了2600多年的农业税的逐步取消,必将激发农民积极性的提高,推动农村经济新一轮发展。农业税的取消既对农村信贷资金的运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也对农村信贷资金运行带来了新的压力。
(一)取消农业税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到“三农”中来,有利于缓解金融部门资金压力。围绕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对农业支持保护,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国家出台了包括取消农业税在内的各种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毫无疑问会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资金参与到发展“三农”上来。特别是,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等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措施的出台,必将形成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的局面,这将在相当程度上缓解金融部门的资金供应压力。
(二)取消农业税实际上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缓解农村信贷资金供求矛盾。以江苏省为例,目前该省是按7%的税率来征收农业税,全省一年农业税计征额35亿多元,扣除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实际征收31.5亿元。税率降低2个百分点就意味着减免9亿多元的税收。农税减免再加上粮食直补,一加一减,全省农民相当于增加直接收入10亿元左右。同时,对1404万户农户免征农业税,有利于精简乡村干部,减少财政开支,减轻农民负担,相应增加农民收入。收入的增加,部分解决了农民农业生产资金短缺的问题,有利于缓解农村信贷资金紧缺矛盾,减轻金融部门信贷资金供应压力。
(三)取消农业税实际上是“藏富于民”,有利于减少“三农”信贷资金风险。农业税的取消,各种支农政策措施的出台,将大大提高“三农”的比较效益,“三农”贷款的效益提高了,最终将降低“三农”贷款风险,其带来的直接效果,一是形成促进农村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二是极大地降低农村信贷资金风险。取消农业税将给农村信贷资金运行带来新的压力(一)取消农业税将极大地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信贷资金需求总量激增,金融部门资金压力增大。一是随着粮食种植面积的扩大和物价的上升,农民的农业投入将增加。据江苏淮安市的农情调查统计,今年该市春夏播作物总面积预计将达到632万亩,其中粮食作物470万亩。由于种植面积扩大,加之农资、种子价格的抬升等原因,按照每亩150元的成本计算,全市春夏播作物需要投入9.48亿元。农业投入的很大一块要依靠信贷资金的投入,信贷资金压力陡增。淮安市人民银行的调查表明,该市46.8万户持有信用社“信用一证通”的农户,贷款授信总额达25.89亿元,实际贷款仅为15.29亿元,潜在信用需求达到10.6亿元。二是随着粮食产量的增加,收购资金和为农服务企业的资金需求将增加。以淮安市水稻种植为例,仅增加的47万亩水稻,按照单产500KG/亩计算,就要增加产量2.35亿KG,按照40%的商品率,按照国家公布的收购价格1.4元/KG计算,就要相应增加收购资金1.316亿元。收购资金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大。(二)取消农业税,地方财政收入将有所减少,将给农村信贷资金造成三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对农发行来说,应由地方承担的财政补贴来源减少,将影响农副产品收购政策的到位。以江苏为例,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苏北一些贫困县农业税占到县财政收入的30%-40%,而在乡镇,这一比例更是达到70%-80%。取消农业税以后,虽然贫困地区的财政缺口部分可以由省财政转移支付,但是存量的财政补贴资金拨补到位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二是对农业银行来说,由于地方财政财力较弱,因此,本来就风险较高的县、乡、村、组信贷资金风险将越发加大。从淮安市农行情况看,目前,该行乡镇农经站、财政所、村组集体贷款余额为3346万元,占全行贷款的14%。但是不良贷款3231万元,不良率达到96.5%,共计欠息633.35万元。虽然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对农行债权债务进行了落实,但是,由于地方财力弱,农行的贷款债权实际上处于“落而不实”的状态。在农业税取消以后,农行的债权将再次不可避免地遭受严重的冲击。三是由于地方财力的减弱,农村信用担保组织机构组建将更加困难,给缺乏担保的农村信贷资金带来风险。信贷投入是农业投入的重要渠道。但是县及县以下信贷投入却又面临“担保难”的实际问题。取消农业税后,县乡财力将严重削弱,担保资金的来源问题难以解决,贷款担保的放大效应将大大削弱,随着信贷需求量的进一步加大,“担保难”问题也将更加突出,而担保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贷资金的风险将难以有效控制。
对策与建议
(一)建议尽快出台《农村金融机构支农义务实施意见》,确保取消农业税后“三农”资金的强烈需求。 为有效改变“三农”资金匮乏的局面,我们建议可以按照存量资金的一定比例核定县域商业银行最低的贷款指标线,或者按照当年日均新增存款核定一定比例的日均贷款指标线。农村信用社要按照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关于“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进行深化改革,加快发展,适应“三农”发展的形势需要。农发行要相应调整业务范围,要办理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产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流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粮食储备贷款;办理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
(二)建议对支农金融机构给予适当的倾斜政策。 一是适度放松支农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允许外资金融介入农村金融业务,重点支持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二是鉴于农行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中的乡镇、村组贷款实际,国家应该本着实事求是、分清责任的原则,对应由国家承担的“责任”由财政“埋单”。对于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建议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基于从严的原则,分离农村信用社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呆坏账,按照“锁定基数,省市为主,逐年核销”的原则,由中央、省、地市、县财政分年逐步核销。三是出台适当的税收政策。对农村信用社,建议政府通过免征利息税、适当降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等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农发行,建议完善财政补足资本金和贷款利息的补贴机制,建立营业税和所得税返还补充资本金制度。对农业银行等支农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按照支农贷款的实际情况减免利息税、营业税等。
(三)建议解决支持“三农”金融部门的资金不足问题。 一是要疏通资金来源通道。(1)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社目前面临严重的资金紧缺问题,我们建议将县以下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通过人民银行全额用于增加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并将此作为一项制度稳定下来。(2)在增加农发行的资金来源上,要完善财政补足资本金和贷款利息的补贴机制;可以实行向社会发行专项的政府担保债券,支持国家优质专用粮食基地的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向金融机构发行一定的金融债券来农发行支持“三农”发展贷款缺口;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允许农发行开办适量的贴现业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投融资体系。二是在资金的运用上要形成“放活”的通道。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大力发展信用“一证通”、“农户联保”等形式的贷款;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要实行区别对待的信贷政策,出台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客户分类、授信管理、贷款发放、监督管理的信贷政策;职能调整后的农发行应本着“分工合作、安全经营、微利经营、自主经营”的原则,积极支持“三农”发展。三是在利率的执行上形成一个可以浮动的“利率通道”。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将其认可的试点信用社存贷款利率浮动扩大到对应的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同时其幅度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扩大。
(四)建议切实加强对支农贷款的金融监管。 一是要监管各金融机构“支农”义务的履行情况。重点监管支农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对监管检查中发现应到位而未到位、虚假到位、骗取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要进行严厉的处罚。二是要重点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控,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必须建立信用社风险监测评价体系,加强对贷款投向、不良贷款增减和高风险行社变化的监控,督促其加大不良贷款化解力度。要加强信贷内控制度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信贷管理情况及其过程评价制度建设。督促支农行社加强授信管理,严格控制超比例大户贷款的发放。三是在加大对信贷资产检查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大对非信贷资产的检查监督管理的力度,防范非信贷资产风险。要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对新增贷款质量及管理要重点检查监督。
摘自(中国信息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