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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统 计 指 标 解 释
财政收入
国家为实现职能,运用税收等手段集中起来归国家掌握和支配的资金。它包括的内容几经变化,目前主要包括:(1)各种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等;(2)专项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附加费收入等;(3)其他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等;(4)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该项为负收入,冲减财政收入。
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
财政体制划分的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本级收入。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后,属于中央的财政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的75%部分,海洋的石油资源税和证券(印花)税的50%部分。属于地方的财政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增值税的25%部分,证券(印花)税的50%部分和扣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
财政支出
国家财政将筹集起来的资金进行分配使用,以满足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需要。它体现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反映财政资金的分配关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地质勘探费用,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用,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的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国防支出,行政管理费。